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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证据,证据对一场官司的胜败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证据的收集很多情况下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会存在着多种“客观原因”,阻碍当事人搜集证据。因此,当当事人取证不能时,就需要有解决的办法。

调查取证对于整个诉讼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前提条件,是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公正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表明“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目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可以从一些法律条文中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归纳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何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和细化。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外,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面要看申请调查的证据形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法院的态度如何

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的档案材料;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对于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

(3)涉及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5)诉讼能力不足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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