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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饮酒时间无法判断 饮酒者自担不利后果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到医院就医,后一方怀疑对方酒驾,几小时后双方到交警部门测试,结果对方果真测出饮酒,但却称是出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的酒。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故无法确认事故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日前,宜兴法院给出了答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饮酒者自担后果。

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轿车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交强险。2013年1月22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储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事发后,双方都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对方认为储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于是到交警中队报案。当天下午5时左右,储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交警中队接受酒精含量测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但在交警调查情况时,储某坚称其没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值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医院门口因心里害怕而饮酒压惊的结果。储某的朋友也向交警证明储某没有酒后驾车。最终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清储某饮酒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由于涉嫌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某相关损失,于是储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储某所作的其是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酒的陈述有违常理。综合相关证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储某不能排除其酒后驾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储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发生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使自身处于能够随时接受临检的有利状态之下。储某的饮酒行为导致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饮酒与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由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其不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作者翟燕芬 祁夏萍 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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