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李女士和家人一起到无锡准备参加侄子婚礼。婚礼前一天晚,李女士一行十多人来到在侄子家附近早已预定好的宾馆,办完入住手续后,走在最前面的李女士突然脚下一崴摔倒在地,左腿疼得无法动弹,更无法站起来。惊慌失措的家属一边联系宾馆负责人,一边打电话报警。在民警帮助下,宾馆服务员把李女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立即为其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经鉴定,李女士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李女士认为是宾馆设计建造存在缺陷导致自己受伤,伤愈后把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宾馆负责人辩称,由于没有目击人员,也没有监控,对李女士受伤过程并不清楚。宾馆是有正规经营执照的,设计建造也符合相关规定,对李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走廊上有一条高2.8厘米左右的台阶,但台阶上贴有“小心台阶”的字条,走廊上灯光照明正常,也没有堆砌杂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已基本履行作为旅店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李女士与旅店对受伤事故均不存在过错,但鉴于李女士受到的损害是在与酒店的交易过程中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酌情认定宾馆负担15%,即2.5万元。
【法官说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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