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诉熊某某、赵某某(系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共计70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2年4月5日申请对熊某某、赵某某所有的位于宿迁市某小区的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后受理此案的A法院裁定予以保全并送达相关手续。此外,杨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B法院判决确认,熊某某需要赔偿杨某某各种费用合计50万余元,因熊某某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杨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追加赵某某为被执行人后,于2012年4月20日对熊某某、赵某某所有的某小区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因王某诉熊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理结束,故B法院一直无法对熊某某、赵某某的房屋进行处置。2013年1月7日,王某诉熊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熊某某、赵某某偿还王某65万余元,后王某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杨某某也申请参与分配,经对二被执行人的房屋评估、拍卖,共得执行款80万余元,A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该80万余元进行分配,因无法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两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评析】
《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方案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由此可见,主持执行参与分配的法院为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即使它的案件没有审理完,也要等待其审理完结再对财产进行处置。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分配法院的规定较为明确,但过于简单和刻板,未能将所有情况一一予以考虑,如上述案例,杨某某虽然于2012年3月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先被王某申请保全,而王某的判决直至2013年1月才作出生效,距离杨某某申请执行已近一年时间,导致杨某某的利益一直无法实现。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案件中止、延长审限等,或者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情况,如果要求必须由首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下同)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置,这显然是非常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
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时,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应主动协调,由其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并按照在先查封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作者陈鹏 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