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顾某到某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走出大门时,关闭中的移动玻璃撞到走到门中间的顾某并爆裂,顾某被碎玻璃扎伤,虽然没什么大碍,但是也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耽误了几天工期。顾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7万元。
顾某称,当时移门受到感应自动打开,但是自己还未走出大门,移门就自动关闭了,关闭过程中和左肩发生碰撞,之后突然爆裂。对此,银行却有截然相反的说辞,称对自助服务区移动门的使用,在进出口处均设置了开门按钮,并在玻璃移门上张贴了防撞警示标志,且安装的玻璃移门也是根据规定采用的安全玻璃,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恰恰是因为原告的重大过错行为,造成了玻璃移门的损坏,给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保留对原告索赔的权利。”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顾某跟着前面的人进入银行,在门即将关闭的时候,顾某用双手把门强行掰开后进入。在顾某取完钱走出银行时,也是随着他人,而没有按出门按钮,撞到了正要关闭的玻璃移门,导致移门破裂。
面对证据,顾某承认了当时是把玻璃门当做自动感应移门使用才导致碰撞的,但是自己受伤是事实,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官调解,顾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撤回起诉,就赔偿问题与银行自行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小娇指出,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 “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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