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的一晚,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在途经某路段时,没有注意到平时走惯的水泥路面上有一个个凹洞。由于天黑,张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头栽倒在泥坑里。后经医生诊断,张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10多天。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路面的坑洞是某勘察公司留下的,该公司承接了事发路段的路面勘探工程,钻探结束后没有及时填补,泥坑被来往的车辆轧成了凹坑。张某伤愈后,与勘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勘察公司辩称,其只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一来凹坑位于马路中央,张某骑电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车速过快,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二来勘探施工后,施工人员已经对钻探坑进行过泥土回填,只因道路上车辆来往行驶才形成凹坑。
法院经审理认为,勘察公司在道路勘察后留下凹坑,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路过的张某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减轻勘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勘察公司承担80%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不少施工方未能形成安全施工意识,在留有安全隐患时也未能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群众在公共场所遭遇高空抛物、道路上挖坑、窨井盖被打开、堆放物倒塌等损害时有发生,对此,将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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