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周进诉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游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游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游客支付报酬的合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人们首选休闲度假方式之一。由旅行社安排出行具有便捷、经济等特点,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旅游合同纠纷也因此日愈增多。
原告对于储蓄卡及其密码信封泄露是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储蓄合同中未约定金融机构具有审查身份证件的合同义务,但应当指出的是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是规范、管理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约束性文件,亦应当成为金融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特定的交易情形下有效身份证件亦应作为被告审核的对象;其次,审查身份证件的目的无疑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这应当为储蓄合同双方所公知。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诉烟台银和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申请执行案法院对保全查封的财产先期变卖,并将变卖价款予以提存,仍属于诉讼保全措施,此时原告粮贸公司只是请求诉讼保全的权利得到实现,而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权利仍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粮贸公司无法申请取得提存于法院的款项。故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截止日。因为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得到确认,粮贸公司已可向法院申请取得提存于法院的款项,判决生效之日以后的违约金,银和公司不应再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萧山塑料化工总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本案中,浙江萧山塑料总厂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应按约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浙江萧山塑料总厂更名为塑化厂,该民事责任应由塑化厂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中南分理处诉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总公司、湖北省物产总公司、湖北省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中南分理处与被告省物资总公司1996年3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原告工行中南分理处与被告省物资总公司之间为了借新贷还旧贷所实施的行为,该借款合同除约定的利率高出国家规定的部分无效外,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省物资总公司虽被工商局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支行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北支行与天津市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双方签订的六份借款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依合同发放贷款,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如期履行还贷义务,是违约行为,且被告数次在六笔借款合同的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出具还款计划,均是对欠款事实的认可,故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47.1万元及利息、罚息。
团体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每个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由于吉利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疏忽,将保险费收据中的险种名称写为独生子女平安险,据此,原告以吉利人寿保险公司缺乏诚信、有过错为由,要求全额赔付医疗保险金。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处理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当然,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监控录像带可否作为证据来推翻由原告所持存折的表面记载内容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确未否认原告所持的存折是真实的,但经司法鉴定的监控录像带的真实性也不容怀疑,任何行业都会有工作上的差错,从监控录像带看,原告交付给银行柜员的存款数只能推断46万5千余元,而非54万元,法院不能在已知银行柜员出差错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作出与事实相悖的判决。
两原告诉请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否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以及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等问题目前有着社会普遍性,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部的相关规章中有所涉及。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将会越来越多,此类问题如何解决,本案从审判实践出发,给出了解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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