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常熟某村委为改善民生进行大环境整治,决定拆除公路沿线违章搭建的简易棚并搭建统一样式的遮阳棚。村委会选择了本村李某承接该工程,李某又找来小王、小朱共同作业。出事当天,系拆除本村一对老夫妻开设饭馆门口的石棉瓦棚,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拆除过程中村委会也派人在现场,村委会将老夫妻要求不要敲碎石棉瓦的要求转告李某,但并未就如何拆除石棉瓦作出指示。小王爬到棚子上面拆石棉瓦过程中,石棉瓦断裂,从2米多高的石棉瓦棚上坠地受伤导致九级残疾。
2013年初小王治疗结束,为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按照村委会要求拆除违章搭建的简易棚,施工工具由李某自行提供,工作时间及方式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与徐桥村委会之间属承揽关系。李某承接后组织小王等人进行施工,小王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按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时,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村委会作为定作方,其未审查李某的安全生产条件,选任不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防范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等人拆完整的石棉瓦后由老夫妻使用,老夫妻作为受益人,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2014年6月,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小王10万余元,李某赔偿小王7万余元,老夫妻赔偿小王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对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自身安全有较强的防范意识,而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贸然爬到石棉瓦棚上施工,忽视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25%的责任。
作者朱益虎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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