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照生、王海兰诉安徽省广德县骨外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
【要点提示】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双方有协议的,可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其处理程序可以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又被用人单位解聘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2174号(2008年12月19 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曾照生。
原告:王海兰。
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
广德县骨外科医院成立于1994年,建院初,因该院急需专业人才,经被告邀请,原告曾照生提前10年办理退休手续,王海兰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4年3月到被告处上班,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曾照生从事细菌、微生物、生化等化验室检验工作,王海兰在药房从事药剂工作,2006年的月平均上资均为794元,除了 2001年两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外,其余年份均未签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上旬广德县骨外科医院六股东(广德县横山社区服务中心、崔有才、王海兰、王有才、王有智、呙忠新)同实际经营者刘阳春发生纠纷。11月17日,被告作出关闭门诊等科室的通知。通知规定,除了暂保留财务室和住院部医护办公室、手术室、放射科外,其他科室一律关闭。被关闭科室医务人员和勤杂人员自动解散。所拖欠的上月工资,在当月30日一次性打人解散人员个人银行工资账户。自动解散人员不再是被告职工。被告将化验室锁上,药房外的大门换锁,致使从事具体科室工作的曾照生、王海兰未能上班,一直待岗在家。2008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化验室、门诊药房移交手续。二原告于2008年10月7日向广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0 日以二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以受理。2008年10月20日,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1)补偿二原告医疗保险费9702. 68元。(2)支付二原告经济补偿金23026元。(3)补发曾照生卫生津贴9500元。(4)补发两原告工资15880元。(5)补发两原告曾照生、王海兰因提前退休所致工资损失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
【审判】
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系离退休人员,其二人被再次聘用引起的劳动争议,如果聘用双方有协议的,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没有协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处理。但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也就是聘用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二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因二原告同被告的关于解聘问题一直在处理中,只到2008年9月双方才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二原告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但解聘的时间应认定为2007年11月17 日。故对二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据二原告同被告在2001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二原告如果被解聘,被告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予以补偿。二原告同被告在2001年后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视为按原合同履行。故被告解聘二原告,应支付二原告各一个月的工资794元。
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医疗保险费的请求,因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因此,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争议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及安徽省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卫生津贴。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该津贴,视为没有支付。曾照生从事检验岗位应按四类标准计算,每日3元,应补发卫生津贴每月66元,计算155个月,计10230元。因原告曾照生的诉讼请求为9500元,少于应补数额,对原告曾照生自愿放弃部分,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曾照生要求补发卫生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二原告要求补发因提前退休所致工资损失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一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补发原告曾照生工资794元,卫生津贴9500元,计102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补发原告王海兰工资7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曾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3)两原告诉请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否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1.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构成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因原告也是劳动者,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受法律保护,在当前没有其他专门法律作出规定前,应当适用《劳动法》规定。观点二认为,是否适用《劳动法》,应当看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协议,如果有协议,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没有协议的,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双方没有协议的,可以协议解决,但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可见劳动部的规章是规定有条件地适用《劳动法》,本案采纳了观点二。
2.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只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规章是认可离退休人员因再次聘用出现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关于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原告申请仲裁应当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3.两原告诉请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否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对此也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因追索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主体,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观点二认为,因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因此,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争议范围,法院应不予处理。本案采纳了观点二。
笔者认为,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以及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等问题目前有着社会普遍性,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部的相关规章中有所涉及。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将会越来越多,此类问题如何解决,本案从审判实践出发,给出了解决的答案。但笔者同时希望立法机关应当引起注意,多关注此类问题,早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出现争议处理时有法可依。(一审独任审判员:王军 编写人: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王军 责任编辑:袁春湘 审稿人:曹守晔)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