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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日期:2015-01-17 点击:102次

    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扫描打印公章。甲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盖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辗转拿到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红色的公章,最后再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这样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乱真,但是如果稍稍留意一下,还是能够发现没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

  •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日期:2015-01-16 点击:70次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合同》已经被解除,广告公司请求返还液晶广告机,驾校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因驾校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并造成损失。故,判决被告驾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台液晶广告机,驳回原告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日期:2015-01-16 点击:175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给自己造成损害。最后一项如何证明?笔者认为,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所附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或债权已过履行期,而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即可认定债权人已尽举证责任。

  • 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5-01-16 点击:119次

    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随着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但由于代位权诉讼对我国法院的法官来说,属于新型诉讼,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困扰着我国法院的法官。因此,加强对代位权诉讼的探讨与研究,对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 合同约定不能赋予民事主体行政处罚权
    日期:2015-01-14 点击:130次

    合同约定不能赋予民事主体行政处罚权执行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认定被执行人A饲料厂未违反超量购买陈化粮的合同约定,其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故其有权要求返还作为不超量购买陈化粮担保的442885.76元定额保证金,案外人B粮油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案外人B粮油公司提出的异议,依法将上述定额保证金予以扣划。接到裁定后,B粮油公司未再提出异议,并积极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

  • 合同的介绍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日期:2015-01-14 点击:145次

    合同的介绍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体的确定及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就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原告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享有诉权,享有诉权的原告究竟告谁,其选择权在原告。本案中,原告选择的是李某,从程序上讲,原告凭李某出具的还款协议对李某则享有诉权。

  • 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教育服务合同退费纠纷表现为四种类型
    日期:2015-01-14 点击:90次

    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教育服务合同退费纠纷表现为四种类型消费者实际接受教育服务并不能证明所受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价差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有的案件中,消费者虽然提出接受的服务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能予以证明,有的虽然能够证明内容存在差异,但不能进一步证明两种服务的价格差异,而且消费者已经实际接受了相应的教育服务且未提出异议。

  • 打折机票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5-01-14 点击:111次

    打折机票的效力认定飞机运输方式已成为旅客出行非常重要的一种选择,而机票低于原价格(即打折)出售现象也已司空见惯。基于以上现象产生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进行处理,对打折机票效力的认定都值得实务界进行研究与探讨。

  • 本案委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日期:2015-01-14 点击:182次

    本案委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则李先生就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此合同。

  • 出租方预期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 承租人预先投入损失如何承担
    日期:2015-01-14 点击:156次

    出租方预期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 承租人预先投入损失如何承担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本案中,该租赁场地在合同履行期开始之前就被挪作他用,企业一方作为出租人负有如期交付租赁物并保持该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但其挪用行为使租赁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发生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当解除,但合同的解除不得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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