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关于涉案《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根据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为确认的基础。对于前述规定中的“实际损失”,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本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被告人李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被告人李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了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李江系沪深航公司的驾驶员,在完成运输任务过程中,不仅负有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职责,还负责清点货物、按单交接及办理空运托运手续。因此,李江对其运输途中的货物负有保管职责。托运人将涉案金币交付给沪深航公司承运,由此沪深航公司取得了对涉案金币的控制权。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告人郑戈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告人郑戈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严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涉案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关于本案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是否属于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市场管理公司是否应对市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亦隆公司作为市场管理公司负有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以及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本案中,亦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实际销售者签订的商铺使用管理合同以及实际销售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市场准入前的注意义务。
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本条时仍然坚持了违法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关于涉讼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行政机关限制交易的目的在于督促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手续;被告即使未出售房屋,也应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使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恢复原状系被告应尽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被告石磊明知涉讼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仍予出售,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原告。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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