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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之同时起诉时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5-03-07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网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之同时起诉时的赔偿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赔偿,分担当事人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侵权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的作用就显的更加的重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确实得到了更好的救济,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多名受害人伤亡,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其自身无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如果其中的一个人先起诉,其请求的损失数额超出了交强险的限额,这个时候其余受害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目前大多数的法院的做法是先起诉的人先拿到赔偿,而后起诉的人往往不能得到赔偿,特别是受害人自身经济也很困难的时候,这样的处理就愈显的合法而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一定份额的交强险,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让法官也很困扰。对这一问题,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起事故多人受伤,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受害人是否起诉是受害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放弃。法院应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来处理。部分受害人在同一法院同时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由该部分受害人按比例分配交强险;只有其中一个受害人起诉的,由该当事人享有,没有必要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分额。因为其他受害人未主张权利,赔偿额亦难以确定,法院不应为其预留相应份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一并处理。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会有长有短,当部分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未放弃权利的受害人尚在治疗,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时候,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其治疗终结后一并审理。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的,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解决,但执行的比例应与其他受害人协商确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合法但有失合理性,如果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法院径行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必将损害尚未起诉受害人的权益,导致其他受害人得不到公平救济,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第二种观点虽然比第一种观点要合理的多,法院也行使了释明权,但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到治疗尚未终结和受害人极其困难的情况,也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据第三种观点,尽管其他受害人现在尚未提起诉讼,但是从交强险设立的意思出发,按照公平的原则,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权利,对于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共同得到赔偿,而不应存在先后之分;另外,由于对于治疗尚未终结,伤残无法评定,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确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案件中止审理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法院亦可依申请先予执行一部分费用,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

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基本渠道之一,当事故发生并诉入法院后,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法院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处理的更合情合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考虑,法官也要在运用法律时使法律显的更加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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