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作者:清丰县人民法院弓晓方 闫军景
被保险人签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但又被该车辆压死,被保险人仍可成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其继承人可以请求理赔。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7月9日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赔偿原告耿翠玲、李志慧、李雪慧、刘素云(被保险人李长顺的继承人)保险金20000元。
2007年3月17日,原告的亲属李长顺(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拖拉机第三者定额保险。2007年11月16日17点30分,李长顺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被保险车辆行走时,因道路泥泞,路面不平,李长顺下车指挥,其雇佣的司机赵军驾驶该车发生倾覆事故,将车主李长顺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真实存在。投保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前述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如果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将其前述人员排斥在外,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违背了社会生产生活中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理念,且第三者责任险也难以完成自身的社会功能。被保险人成为受害人时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要视其对机动车的控制情况而定,本案中,被保险人不在车辆之上,其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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