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偿
【案情】
2018年8月9日,黄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挖掘机进行挖土作业,路人李某因好奇在一旁观看。因黄某背对着李某操作挖掘机,造成挖掘机撞伤李某的右腿。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101.22元,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黄某驾驶的挖掘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分歧】
关于本案中特种车辆作业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黄某驾驶的挖掘机是在挖掘机作业时将李某撞伤,并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范围,只是安全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按照交强险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适用交强险赔偿,挖掘机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专项作业,因此更多的事故发生在作业中。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失时分散风险,因此能按照交强险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交强险实施目的是在于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能够及时的救助。因此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分散风险。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的时发生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之外,不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
二、挖掘机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其主要功能是进行专项作业,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很短暂,因此在驾驶人对挖掘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能够知道该车辆属于特种车辆,用于专项作业,但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挖掘机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三、依据保监厅(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回复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挖掘机属于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可以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交强险赔偿。
综上,本案中特种车辆挖掘机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能适用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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