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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收养送养纠纷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426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 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有两个例外:

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七、十四条

427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428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

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

429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 有子女;

(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可以收养。

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九、十条

430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431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432抚养是收养吗?

不是。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433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434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435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在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但在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允许。但如果双方不一起提出此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会让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育费,而不会主动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436原抚养关系对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437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

438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439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40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哪些人?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工读学生入学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就读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经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参考法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41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自己都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一方过错大,则承担的责任就大。在确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过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442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

443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444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学校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私自来到校内的其他学校的学生,学校没有保护管理的责任,也就不需要对其在校内受伤承担责任。

445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44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447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吗?

不需要。一般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个限制,无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

参考法条:《保险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448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49未成年人可以代替过世的父或母继承遗产吗?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继承的部分。

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未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例如,未成年人的叔叔过世了,没有妻子和儿女,本来未成年人的父亲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是,父亲比叔叔先过世,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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