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伊乐林
裁判要点
子女间就赡养老人签定赡养协议,约定一方赡养母亲,另一方赡养父亲,父亲(或母亲)先死亡,对其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再对母亲(或父亲)尽赡养义务,该协议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案情
原告李某共生育有二男四女,均已成家,被告白某系原告次子。2005年,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与其兄白老大如何赡养父母达成协议:2005年以后,被告负责赡养父亲,兄长负责赡养母亲即李某。原告丈夫于2009年去世。2014年1月,原告因肝病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被告白某以协议约定其母亲的医疗费不应当有其支付为由拒绝支付。
评析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该案中用赡养协议来确定各子女赡养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致使因赡养协议引发的赡养纠纷在赡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增加。那么,该如何看待“赡养协议”?该案就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典型赡养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那么,在该案中应如何来看待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一是从《民法通则》来看。赡养协议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必须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民法通则》又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排除民事行为有效性的若干情形。因此,对赡养协议进行有效性判断时,首先应适用《民法通则》,只要协议存在上述几种法定的排除有效性的情形之一,就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从《婚姻法》来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该法律条文,我们应理解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的形式而免除此种法定义务,如果赡养协议的内容与该条法律规定相冲突,即应认定为无效,以避免当事人借协议之名,逃避法定义务。当然,如果老人无须子女赡养,或有其他赡养人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因而自然免除了一部分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则另当别论。
三是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看。该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赡养协议是否依法成立,不仅要紧扣法条,同时,还要看是否符合立法宗旨,具体讲:一要看协议当事人是否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要看签订协议是否违背协议当事人自愿原则,特别是看协议内容是否征得老年人同意;最后要看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对合法的协议,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协议违背法律规定者应重新确定义务,同时还应将协议不予认可的理由据法阐明。
结合该案,白某和白老大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处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赡养协议,关键看该赡养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来规避,逃避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白某和白老大签订的赡养协议,免除了白某对其本案原告的赡养义务,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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