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分得财产的子女,是否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
【案情】
曾某与刘某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2010年,刘某因病去世后,曾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其大儿子刘甲。2013年6月,曾某被诊断为小脑萎缩性老年痴呆,经常产生幻觉并离家出走。刘甲为了更好的照顾其母亲,辞去工作,在家专心照料。因经济困难,现刘甲要求曾某的其他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曾某的二儿子刘乙称,得到财产的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其仅愿每月给200元赡养费。
【分歧】
对多分得财产的子女,是否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多分得财产的子女,理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无论是否多分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刘乙不得以曾某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等理由推诿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少尽赡养义务。
三、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则上是相同的,但法院在审理涉及多名赡养人的赡养纠纷时,应综合考量各赡养人的经济条件情况及家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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