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养死葬”协议是有保障的养老形式
老年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以自己的财产为依托,寻找信赖的扶养人,解决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恰当的养老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须规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财产的信息,并提供财产证明文件,且最好是办理协议公证手续,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张大爷出生于1955年,一直没有结婚,膝下也无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日常生活确实有很多不便,但最心烦的就是他的身后事。2011年夏天,张大爷无意中从朋友那听说了一种“生养死葬”协议,简单地说就是可以用他的房产养老。张大爷想想也是,自己终生未婚,无儿无女,家里老人也都不在了,不如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换来一个舒适的晚年生活。
思来想去,张大爷便想到了远房的曾外孙女张若曦,小姑娘聪明伶俐,甚得张大爷欢心。随后便联系张若曦的父母,告知自己的想法。经过慎重思考,2011年11月13日,张大爷与与张若曦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其位于铜山的一处房产及院落在自己百年之后归张若曦所有及使用,同时张若曦负责其生养死葬及赡养义务,在张若曦成年之前相关义务由张若曦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在协议签署后,张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将房屋进行翻建,房屋建好后,张大爷便一直在此地居住。看着焕然一新的房屋,张大爷不禁感叹终于了却了心中的大事,日后可以安享晚年了。
2018年9月,张大爷被发现死于家中,张若曦父母得知此事后,按照协议的要求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张若曦母亲支出。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几个月后,张大爷的胞兄张福生突然跑到自己家中,主张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2019年4月,张福生以涉案房屋未过户至张若曦名下、张若曦未履行生养死葬为由诉至铜山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赠与协议”。
二、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协议应为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张福生认为,张大爷与被告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首先,该协议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被告应承担赠与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张大爷生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死亡多日才被发现,说明被告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其次,被告并未将该房屋过户,即使为赠与,产权没有实际变更,产权证没有实际交付,被告也未实际居住,故该赠与没有实际履行。因此,自己作为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协议。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协议签订后,被告张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将协议上所述房屋翻建。房屋建好后,张大爷一人在该房屋中居住至百年,其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张若曦的父母也代其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张大爷死亡后亦对其进行安葬,并承担了丧事办理的所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张福生虽然作为张大爷的继承人可提起诉讼,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张若曦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张大爷死亡,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关于本案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问题,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但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在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张大爷与张若曦于2011年11月签订赠与合同后,张大爷即将涉案房屋交由张若曦,并由张若曦父亲对房屋进行翻建,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张大爷与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协议”实质上为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2019年6月,铜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福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归张若曦所有。
三、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生养死葬”协议是有保障的养老形式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重,有些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希望用房产或者自己的财产找一名合适的扶养人,让他们为自己养老送终。很多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不仅让老人老有所依,而且在他们百年之后,合同的另一方也会取得相应的财产。
据承办法官王德秀介绍,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通俗点说,就是用自己的财产给自己找个养老送终的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老人的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确实有很多不便,遗赠抚养能更好的缓解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压力。
但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毕竟处于弱势,这份协议往往会牵扯出各种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市民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法官提醒,在协议中,必须规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必须在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合法继承协议中规定的遗产。为了避免矛盾,协议必须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遗赠扶养协议的终结是一种死因行为,可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去世,有些问题往往更难说清楚。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最好履行公证的手续,这样对协议任何一方的权利都是最有力的维护。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