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马某想要在市郊买一套房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其联系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马某提供购房信息,马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马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马某找到一处房屋,马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马某,要求马某支付4000元的中介费。马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那么,马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此案涉及到居间合同的问题。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马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马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马某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但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支付从事后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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