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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交易律师谈购房者如何慎重对待二手房交易?

日期:2012-02-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要弄清房屋的权属情况:
(1)对于出卖共有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出卖;如果出卖方只有一人到场,则必须确定其他共有人也同意出让且有委托该共有人签订合同、办理产权等相关授权手续。否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被确定为无效,这将会导致购买方无法追究签约者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签约者的签约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2)对于房改房,要确认是否需要原单位同意该房子的出售。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在房改的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政策,对于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须确定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差价,或者已与原单位确定了如何按比例分成。另外,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持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了服务年限合同,原单位有优先购回权。所以,对于房改房的买卖,最好有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3)对于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有住房,一般情况下,该公房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且这些公房大多集中在单位的两个大院内,不宜外人人住。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一定要与该公房的单位进行沟通,在该公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将会给自己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和纠纷。所以,这种公房在没有获得单位同意以前,很难获得上市资格。
(4)对于单位集资房及农村自住房,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因为集资房存在土地级差、费用补交的问题;而农村自住房只有房屋产权证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是国家批准只能作为村民自住房用地,是不准转让的。
(5)对产权有纠纷,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这些买卖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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