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如何处理
1 .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仍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未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因此,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的,由于出卖人无法履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买受人所受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应当向买受人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买受人作为与债务清偿有利害关系的人,主张代抵押人(出卖人)清偿债务,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不得拒绝。并且,买受人代出卖人清偿债务后,在清偿债务限度范围内取得了对出卖人的债权,其可以行使抵销权,与其尚欠出卖人的购房款相互折抵。因此,法院可以判决买受人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再将该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权消灭后出卖人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总之,我们认为,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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