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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5月,养殖户高某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由于自家存放的草料不够,高某又与同村村民冯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商定冯某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饲料草4000公斤,11月交货付款。还未到交货的时间,高某家自存的草料不慎起火烧尽,急需用草料的高某要求冯某提前交付草料。谁知,冯某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高某不同意,并以冯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草料,冯某则以口头协议不算数而拒绝履行。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此后,高某由于自存的饲料草被烧掉,要求冯某提前履行,这对冯某并无不利之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冯某此时应该协助高某渡过难关。但是,冯某却在对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用两头牛换取自己的4000公斤饲料草。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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