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退休盾跟儿子一起生活。2002年2月,他自书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李某搬到女儿家居住。2004年5月,李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6年12月,李某病重住进医院,女儿细心照顾,可是儿子很少去探望。在弥留之际,他当着三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李某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那么,三份遗嘱中应适用哪一份?
【律师解析】应适用第二份公证遗嘱。本案中,李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如果三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已有一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李某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不能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应适用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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