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高速驾驶车辆追逐其他车辆,虽然中途放弃追逐并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但由于被追逐的车辆不知道追逐已经停止,在继续行驶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燕斌,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1092485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滕村村委宗家村34号。2000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现因本案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宗燕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1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宗燕斌在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皖南”夜排档吃夜宵时,因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有朋友高航在附近操作摩托车产生较大声响和烟雾,遂与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等人发生口角,产生矛盾。随即被害人陆云峰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刘骏杰离开现场。被告人宗燕斌认为对方离开时辱骂了自己,为教训对方,遂驾驶苏DZ8888轿车沿孟河大河由东向西追逐陆云峰驾驶、刘骏杰乘坐的摩托车。后被告人宗燕斌驾车向北转入河庄街行驶至孟河镇孟城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附近,因同车的恽锋接他人电话得知对方身份,被告人宗燕斌遂驾车原路返回。被害人陆云峰为躲避被告人宗燕斌的追逐,驾驶摩托车经河庄村、水闸街由南向北驶入孟城西路,随即在该路段树新村段处一废品收购站附近,与迎面驶来的由魏庆鹏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倒地受伤。被害人陆云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刘骏杰头部受伤。经鉴定,上述轿车、二轮摩托车在孟河大道行驶过程中,沿途通过永发工业气体站路段时,车速均为100-113KM/h,通过河庄街医院路段时,车速均为80-90 KM/h。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云峰系颅脑、内脏损伤死亡。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宗燕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宗燕斌夜间在村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逐其他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燕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燕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宗燕斌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宗燕斌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宗燕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成立。因为被告人宗燕斌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现实的威胁,其追逐行为与被害人一死一伤的结果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宗燕斌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宗燕斌在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皖南”夜排档吃夜宵时,因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的朋友高航在附近操作摩托车产生较大声响和烟雾,遂与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等人发生口角,产生矛盾。随即被害人陆云峰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刘骏杰离开现场。被告人宗燕斌认为对方离开时辱骂了自己,为教训对方,遂驾驶苏DZ8888号轿车沿孟河大道由东向西追逐。后被告人宗燕斌驾车向北转入河庄街行驶至孟河镇孟城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附近,因同车的恽锋接到他人电话称得知了对方身份,被告人宗燕斌遂驾车原路返回。被害人陆云峰为躲避被告人宗燕斌的追逐,驾驶摩托车经河庄村、水闸街由南向北驶入孟城西路,在该路段树新村段处一废品收购站附近,与迎面驶来的由魏庆鹏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倒地受伤。被害人陆云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刘骏杰头部受伤。经鉴定,上述轿车、二轮摩托车在孟河大道行驶过程中,沿途通过永发工业气体站路段时,车速均为100-113KM/h,通过河庄街医院路段时,车速均为80-90 KM/h。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云峰系颅脑、内脏损伤死亡。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宗燕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宗燕斌向被害人陆云峰、刘骏杰的家属各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
【审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宗燕斌夜间在村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逐其他车辆,虽中途放弃追逐,轻信不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燕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宗燕斌虽意识到自己驾车高速追逐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但因路上车辆少、自己放弃追逐而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是过失。故公诉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宗燕斌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宗燕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宗燕斌驾车高速追逐其他车辆时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宗燕斌的主观意识、客观行为与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宗燕斌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燕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宗燕斌自愿认罪,向两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燕斌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燕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所判拘役五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宗燕斌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不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定性产生过多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被告人超速行驶,追逐车辆体现出其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不再是普通的驾车行为,而是将车辆追逐转化为一种压迫性的威胁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压迫和威胁,还造成了对不特定人群的威胁。被告人驾车时并不能控制危险什么时候发生、后果如何,如果发生危险其对该危险毫无控制力,其采取的放任态度。被告人追逐时经过路段情况比较复杂,沿途存在很多岔路口,晚上人少并不意味着危险的降低,反而夜间能见度的限制可能扩大危险。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和正三轮车相撞恰恰证明了被告人驾车追逐造成了具体的危险。两被害人因被告人追逐操作失误造成了后果,三轮车驾驶员虽然无证无照,但其是正常驾驶,被告人高速驾驶车辆所造成的危害公安的危险并不仅限于其本身驾驶的车辆,而被被告人追逐的车辆同样可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本案伤亡结果虽然不是被告人驾车直接造成的,但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后段被告人放弃追逐,但是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和被告人掉头时间相差很短,在一分钟之内,正三轮车的出现没有切断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也是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是寻衅滋事罪。理由:被告人主观上有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追逐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体现了情节恶劣,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从量刑来看,五年以下的量刑比较合适。
第三种意见是危险驾驶罪。理由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超速行驶,且以另一辆高速行驶车辆为追逐对象,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
第四种意见是交通肇事罪。理由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虽然引发了严重后果,但这一后果并非其积极追求,也不存在应当预见且放任的情况,所以对结果是一种过失的心态,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五种意见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理由如下:
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应当是和放火、决水等行为危险程度相当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之所以追逐被害人是因为被人骂人,想要理论。被告人得知被害人身份后就放弃追逐,无法预见被害人出车祸的后果。被告人驾驶轿车追逐两被害人过程中其追逐行为并不激烈,两车保持一定距离,没有碰撞和刮擦,后放弃追逐。被告人追逐的行为没有达到对不特定多数人群造成侵害的程度,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案发时间在凌晨,绝大部分人已经入睡,案发地点系乡镇路段,不是交通主干道,路上行人少,被告人在这样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平缓的追逐行为不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被害人发生事故的地点离被告人驾车返回的地点有相当长的距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安全,而本案侵害的系特定的被害人。被告人的追逐行为和被害人一死一伤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系偶然的因果关系,还有被害人陆云峰严重的违法驾驶行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而本案中不存在多次追逐,也不存在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寻衅滋事罪一般是不能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如果寻衅滋事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要选择其他罪名处理。
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因为司法机关之所以处理本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案中死伤者家属聚众哄闹,给政府很大的压力。而以危险驾驶罪处理被告人,无法将死亡及伤害后果与之挂钩,无法处理民事赔偿,且刑种不同,刑期短,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不利的。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进行追逐,但始终未有撞击车辆的行为发生,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很大的责任在于自己驾车速度快、逆行。且本案中无事故责任认定,无法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本案。
经向省院刑一庭请示,省院提出从事实、证据及量刑等多个角度来看,被告人宗燕斌的实施驾车高速追逐是种故意行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也明知,但认为自己中途放弃追逐就不会再导致危险,对此后的危害结果是种过失心态,因此认定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宜,该罪量刑幅度也能与被告人宗燕斌的行为相适应。
一审法院依照该罪名判决后,被害人家属曾表示不理解,但经做工作,表示对该判决结果可以理解,未造成不良影响。
作者:梁小伟、徐天骅 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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