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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保险公司作为挂车三责险的承保人是否有权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

日期:2015-01-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常州市悦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挂靠在其名下实为陆玉焕所有的苏D/062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7年10月14日,陆玉焕雇佣的驾驶员杨辉驾驶苏D/137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0620挂车沿苏23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8Km+1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毛杏芬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擦事故,毛杏芬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毛杏芬以常州市天宁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常州市悦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玉焕、永诚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赔偿,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武民一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诚保险公司支付毛杏芬交强险赔偿款58000元;陆玉焕赔偿毛杏芬损失263269.55元。陆玉焕履行部分赔款义务后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州市悦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挂靠在其名下的苏D/062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永诚保险公司按照三者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陆玉焕应支付事故受害方款项263269.55元业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确定,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提出赔款中应扣除苏D/137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赔款58000元,但即使263269.55元减去58000元,其余额仍超过挂车的三者险限额200000元。至于苏D/137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险问题,如果该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永诚保险公司可在赔付后向承保苏D/137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追偿其应承担部分。因上述赔款已由陆玉焕承担,故永诚保险公司应将三者险限额内赔款支付给陆玉焕。遂判决:永诚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玉焕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200000元。

永诚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挂车,顾名思义是没有牵引力而依附于牵引车行驶得名,其使用必须与主车相连接。如认可上述条款的效力,则挂车投保的价值大打折扣。保险人分别收取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费,却将两车的赔偿总额限制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永诚保险公司认为主、挂车投保后应按主车的保险限额进行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苏D/062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200000元。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永诚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赔偿58000元,陆玉焕应向受害人赔偿263269.55元。陆玉焕向受害人赔偿的款项,其有权要求永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向其理赔。并且,陆玉焕有权选择主、挂车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或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陆玉焕选择挂车的承保人永诚保险公司理赔。陆玉焕应向受害人赔偿的数额,即使扣除主车的交强险58000元,余额仍超过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0000元,故原审法院判决永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承担理赔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永诚保险公司作为挂车三责险的承保人是否有权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

首先,从共同侵权而言。虽然主车与挂车均属机动车范畴,但挂车属于不能自行制动的机动车,没有主车拖挂就不能运行,但主车是可以独立制动运行的机动车,而主车因为挂车的存在增加了行进过程的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拖挂机动车在行进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均是由主车的牵引动力和挂车的惯性共同作用所致,构成共同侵权,由主车和挂车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当主车是否投保三责险不明的情况,挂车车主有权要求永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事故损失进行赔付。

其次,从保险补偿原则而言。保险中的“补偿”理念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现已成为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核心范畴,保险补偿原则也已成为保险法的基石,其基本内涵是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也即因财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应负赔偿之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到商业三责险中,补偿原则主要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陆玉焕依照生效判决向陆玉焕应向受害人赔偿263269.55元,是其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在没有超出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陆玉焕要求永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符合保险法中补偿原则的要求。

最后,从责任保险的宗旨而言,商业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宗旨在于通过保险这一形式,保证投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减少或者免除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判决永诚保险公司对陆玉焕进行理赔,一方面也是符合商业责任险的根本目的,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更是突出了商业三责险对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使得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作者:王莹 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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