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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夏某与陈某是多年的好友。陈某和妻子因飞机失事,双双亡故。夏某于是将陈某唯一的儿子接来与自己同住,代为照顾孩子的生婚姻家庭篇活起居。夏某与陈某的儿子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了吗?

【律师解析】夏某与陈某的儿子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抚养亲戚朋友的孩子不属于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

案例】年过40岁的彭氏夫妇生活宽裕,心地善良。在一次旅游途中,他们在路边捡回一个弃婴,于是决定收养。当他们准备办理有关手续时,有人告诉他们,有小孩的不能再收养。难道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养了吗?

【律师解析】一般来说,收养人应当无子女。但是,《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本案中,尽管彭氏夫妇已经有自己的孩子,由于他们收养的是弃婴,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可以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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