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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2015-01-0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郊区、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2015年浙江省嘉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年。

①项目列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为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抚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北抚养人的,应当依据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做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做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被抚养人的界定:必须满足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③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其开始计算。

④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标准:侵权责任的应以侵权行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抚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抚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3257元、农村不超过1176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2015年浙江省湖州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2015年浙江省湖州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年。

①项目列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为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抚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北抚养人的,应当依据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做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做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被抚养人的界定:必须满足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③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其开始计算。

④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标准:侵权责任的应以侵权行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抚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抚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3257元、农村不超过1176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2015年浙江省绍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2015年浙江省绍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年。

①项目列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为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抚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北抚养人的,应当依据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做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做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被抚养人的界定:必须满足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③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其开始计算。

④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标准:侵权责任的应以侵权行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抚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抚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3257元、农村不超过1176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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