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市、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奉新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2015年江西省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一、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822.75元(21873元/年)。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781元(731.75元/月)。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119元/天。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154.25元/月(13851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江西省2014年度统计数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73元/年 残疾、死亡赔偿金4374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781元/年 残疾、死亡赔偿金175620元
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 1154.25元/月(13851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1154.25元/月)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654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471.17元/月)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3582元/年,3631.83元/月;119元/天 丧葬费21791元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43582÷12个月×6个月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5000,30000——50000
附: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合 计 42473 43582
农、林、牧、渔业 26459 28569
采 矿 业 41762 42164
制 造 业 39351 3966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676 54753
建 筑 业 38753 39268
批发和零售业 39111 40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417 55318
住宿和餐饮业 26772 2706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867 61086
金 融 业 70497 77389
房地产业 37376 3784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835 3960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7738 491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756 4619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840 32051
教 育 45499 46627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823 5103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87 4668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732 4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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