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2015年山东省济宁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三)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赔偿主体: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赔偿主体: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停工留薪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赔偿主体: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为三种情况:(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赔偿主体:评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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