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家中长子,他只有一个女儿,并无男孩。按照村子里的习俗,长子必须生下长孙。在林氏长辈的主张下,林某弟弟将儿子林小某过继给林某,仅在祭祀、婚庆等场合,林小某才以林某儿子的名义出现,平时并没有共同生活。林某去世后,林小某能作为继子享有继承权吗?
林小某过继给林某后只是在一些礼仪性场合中出现,并没有和林某一起生活,并不是真正的过继,属于有名无实的“过继”子,林某去世后林小某不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林小某过继给林某只是封建性质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不能互有继承权。林某去世后,林小某不能以继子的身份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律师说法:立嗣是没有儿子的人以别人,通常是本家族的同辈人的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嗣子在封建时代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继承所嗣者的财产,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继承所嗣者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但嗣子与所嗣者并不一起生活,嗣子更不尽自己的义务,依据现在的法律、政策的规定,不能享有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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