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张莹想在自家楼房前搭个棚子,原请柳州市柳江县的一个民工来做,但搭好架子后该民工因家里有事,未盖瓦就提前回柳州。于是,被告另请原告何桂级等三人来盖瓦,报酬15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不料,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摔下梯子导致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原告遂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8862.66员。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桂级应被告张莹的要求,帮被告张莹家的棚子盖瓦,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报酬,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自带工具,被告也未在施工现场指导工作,故原告何桂级与被告张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何桂级与被告张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由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劳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变得极其困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同样是造成损害,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除有过错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出现损害赔偿纠纷时准确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影响甚大。
根据司法实践,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从受雇时间上看,前者是长期固定的,后者则是临时性的;2、从工作性质看,前者是日常的,后者是应急的;3、从是否受控制方面看,前者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后者则不受控制、指挥和监督; 4、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较固定的,通常表现为定期领取,后者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5、从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后者一般是自备工具。本案中,原告自带工具为被告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不受被告控制、指挥和监督,完工后一次性领取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作者:韦庆许 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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