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彼此密切的血缘关系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本来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外。《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未死亡,但无能力赡养。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需要赡养。
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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