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对未成年人有三方面的保护责任。
一是抚养责任。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经济上和生活上对未成年子女给予养育和照顾,使子女在体质上能够健康成长。抚养的时间自子女出生时起到子女独立生活止。如子女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参加工作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父母也可以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二是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思想上、品德上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这些规定表明,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健康的思想教育和品行教育两项。健康的思想和品行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公德和真诚、善良、忍让的思想品质。
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若方法不当,将会引起相反的结果,不仅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中的障碍,严重的还会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保护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尚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和处理能力,较易受到他人的侵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到外界侵害时,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保护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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