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待遇,但两年后其所在单位针织厂被当地纺织品公司兼并。纺织品公司通知周某,公司不再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周某不服纺织品公司决定,委托其妻找公司经理询问原因,经理认为公司合并后,对合并前的工伤职工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周某认为,纺织品公司应当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因为公司合并就可以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纺织品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应继续承担周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对工伤职工在企业发生变更时权益的保护做了充分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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