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某厂职工,其职责是为单位推销产品,因此常年在外。某日,方某在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交通部门在清理事故现场时,没有发现方某的尸体,因此无法按死亡处理,只能按失踪对待。3个月后,方某所在单位停发了其的工资,方某有个12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因厂方停发了方某的工资,方某的女儿失去经济来源无法生活。方某的女儿曾多次要求其父的单位发给生活费,但遭到拒绝。厂方认为,本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义务支付相应费用,所以方某的女儿应当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抚恤金。在这个案例中,厂方停发方某的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实例虽然不多,但在现实中是存在的。有鉴于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作出了具体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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