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遭遇车祸受伤的交通事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机动车之间、出租车(或客车)与乘客之间的侵权关系;另一个是机动车与车内乘客之间的合同违约法律关系。前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但不能把受伤乘客纳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列;后者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这一类案件乘客遭遇车祸受伤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如果选择侵权之诉,适用过错原则,按过错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过错大,则赔偿责任大;过错小,则赔偿责任小;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机动车方常常以自己无过错或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抗辩,提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图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受害人在诉讼中就可能陷入被动,往往难以获得全部赔偿。
如果选择违约之诉,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除非违约方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否则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非违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当承运人未完成这一义务,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免责情形,即对乘客构成违约,应当对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按照规定,乘客遭遇车祸受伤,即使出租车或客车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也应当对乘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比较而言,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比较有利。
例如,赵某搭乘的出租车与一货车相撞,致使其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赵某部分牙根断落,牙槽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为了治病花去医疗费5800余元,并支付了800元的鉴定费。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不负事故责任。治疗终结后,赵某以出租公司违反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9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现原告在乘坐被告出租车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虽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因原告自身健康原因或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33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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