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前提是需要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因而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及有关医疗证明,由办案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
1.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基本相同,计算标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主要包括急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固定器材费、二次手术费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医疗费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主要部分,列为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
医疗费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后期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鉴定结论明确规定的除外。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医疗费的收款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款凭证,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对于医疗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一般没有异议,但有的被告方也会对医疗费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受害人在看病时,要求医生严格按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书写工整,否则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因字迹潦草而不被法院采信。
此外,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选择医院以及转诊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求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但如果受伤者自行选择到其他医院治疗,尤其是受害人在异地受伤回老家医院治疗时,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受伤者就转诊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说明理由,或者即使说出理由但不充分,一般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转诊很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而对于扩大的损失,法律规定是由伤者一方自行承担的。
例如,2008年12月,谭某驾车逆向行驶将骑自行车的刘某剐伤。事故发生后,谭某立刻将刘某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刘某只是软组织挫伤。但刘某强烈要求转院,第二家医院的检查结果仍然是无需住院,刘某却强烈要求留院观察多日。出院后,刘某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谭某赔偿其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营养费、因误工单位扣发的年终奖金等共计7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自行要求转院且检查结果相同,又强烈要求留院观察,所造成的额外开销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刘某只获赔2000余元。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由法官综合具体案情等因素酌定。一般伤害情形下,受害人此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即使能得到支持,数额也较少,一般在l万元以内;受害人身体致残、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能得到支持,且数额相对较大,但最高不会超过受诉法院掌握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没有伤残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伤残不是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只要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侵权人就应当予以精神赔偿。
例如,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将女青年王某左小腿皮肤严重挫裂。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18岁的王某系某酒店管理人员,收入不菲。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腿留下严重疤痕,精神遭受痛苦已属必然,其工作岗位也将受到影响。王某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00元。法官考虑结合案情提出调解思路,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最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原则上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直接财产损失具体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按照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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