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诉讼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是到了法院却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不懂诉讼规则而失掉了胜诉的机会。
工伤索赔官司当事人选择诉因不当,是造成有“理”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及计算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提出索赔诉求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结果才能诉至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及计算赔偿数额,受害人提出索赔诉求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受害人至于选择哪种赔偿程序,一般要看用工主体是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如果用工主体是法人单位,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受害人应选择工伤赔偿程序;如果用工主体是个人,双方就属于雇佣关系,工伤受害人应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例如,2004年,年仅24岁的郑某来到银川市打工,他被工头杨某带到“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老板丁某承包的某娱乐城外墙装修工地上打工,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郑某被电流击中从三楼坠落,造成双手、右手腕、左上肢、双足电烧伤5.5%,无奈左臂被截肢。在郑某住院期间,丁某给郑某送去3000元后就不见了踪影。郑某只好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在律师的指点下,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娱乐城赔偿郑某各项赔偿款共计208674元。娱乐城没有履行裁决,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娱乐城没有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执行人不明确,法院驳回了郑某的执行申请。
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对案件情况重新进行了梳理,认为郑某是杨某为完成其所承包的娱乐城外墙钢架拆除工程所聘,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马某和杨某合伙经营娱乐城,在发包工程时未认真审查核实,发包给虚假的“华侨建筑装饰公司”,应当对郑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判决杨某赔偿郑某因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878元,马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波三折的原因是赔偿主体的不确定,导致要求赔偿时难以如何选择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这两种赔偿法律程序和赔偿数额完全不一致。本案中,郑某发生事故时其用工主体至发包方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所以只能按雇佣关系要求各雇主承担连带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受害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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