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释义】本条规定了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继承其应得的那份遗产,并在遗产分割完毕后享有对这份遗产的所有权。生存配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部分遗产。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当然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带产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请求强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如果生存配偶没有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则应将所继承的一部或全部财产留下作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负有债务,生存配偶则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处理其带产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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