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可能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生活资料,在分割遗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以不损害遗产、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为原则。规定继承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证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能依法或依公民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从而继承发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积极作用,发挥家庭养老育幼与经济消费的职能,实现国家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因此,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并考虑各个继承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采用折价、补偿和共有等方法处理。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各继承人各按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领取相应的价金。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共有,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应当指出,遗产的分割方法,是受到继承方式的一定限制的。在遗嘱继承方式中,如果遗嘱人指定了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法,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分割。这是由遗嘱继承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法定继承方式中,继承人可根据遗产的性质,协商决定采用何种分割方法。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遗产性质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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