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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3-06-1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释义】本条规定了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问题。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之后,根据其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权依照法律和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原立遗嘱的部分进行改变的行为。它包括内容的变更和形式的变更,遗嘱人变更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变更遗嘱时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原立的遗嘱仍然有效。变更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欺骗的情况存在。遗嘱人改变遗嘱内容时,同样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四种遗嘱形式之间,可以相互变更先立的不同形式或者相同形式的遗嘱。对于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变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方式,均不能用作变更先立的公证遗嘱方式,而公证遗嘱则可以用作变更先立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另外除公证、自书遗嘱外,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时,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原遗嘱,也可以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立遗嘱等等,遗嘱一经撤销,即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遗嘱人未立新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的内容是相抵触的,其中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遗嘱的各种形式中,公证遗嘱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具有证明力,即法律效力最强。因此,遗嘱人无论变更遗嘱,还是撤销遗嘱,都不能以其他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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