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遗嘱内容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的规定,是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抚养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迈、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必留份与应继份不同。必留份,是指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它可能大于应继份,也可能小于应继份。享有必留份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又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而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即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情况。遗嘱如果违反必留份的规定,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本条关于遗嘱中必留份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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