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今年五十多了,老伴十多年前就去世了,当时为了不使女儿受委屈,一直没有再成家,含辛茹苦地把女儿拉扯大。女儿结婚以后,开始嫌弃起李大爷来,常常一个月都不来家里看望一下,即使来了也是冷言冷语对老人甩脸色,这使得老人感觉既孤单又伤心。后来李大爷经人介绍和杨大妈结了婚,但是由于他们都没有工作,实在难以维持生活。于是李大爷就向女儿要求每个月给他们200元的生活费。但是女儿说,李大爷已经和杨大妈结婚了,就应该由杨大妈来照顾他的生活,生活费应当由杨大妈的儿女来承担。李大爷想去法院告这个不孝的女儿,但邻居说法院判案时间比较长,等判下来他早就饿死了。那么李大爷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才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呢?
虽然赡养老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赡养纠纷案却也常常在生活当中发生,由于老年人常常属于赡养纠纷案中的弱势群体,所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将其划定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如下: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如果不先予执行,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本案例中,李大爷和女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女儿应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没有经济来源,生活艰难,迫切需要女儿给付抚养费,而且每个月200元的赡养费女儿也完全有能力支付,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应该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案例中,李大爷的女儿应对李大爷尽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有权利要求女儿付给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案例中,李大爷的女儿不能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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