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早年丧妻,由他独自抚养儿子小宋长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安家立业,但宋某不愿离开老家去外地生活,于是儿子小宋每个月都给宋某汇去大笔的生活费。去年,宋某认识了丧偶的小玉,两人年龄相当,背景相似,很谈得来,渐渐产生了情愫。不久,两人产生了结婚的想法。小宋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小玉是贪图宋某的钱,父亲这样的行为也是背叛死去的母亲,让自己的家族蒙羞,因而反对父亲宋某再婚。小宋说,如果父亲再婚,自己就不再给父亲生活费,以后也不再回来探望父亲。宋某左右为难,一边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未来养老的保障,另一边则是难得的伴侣、未来的老伴儿。他很苦恼,再婚遭到了儿女的反对,老人该怎么办呢?
老年人的再婚问题是养老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老年人原来的配偶很可能先于自己去世,另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老年人需要进入新的婚姻,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添加新的活力。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黄昏恋已成为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社会现象。对于老年人的婚姻、爱情,做子女的应当理解并尊重。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老年人的再婚受法律保护,子女不能因为老年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指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知,老人再婚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子女。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无论父母是独身还是再婚,赡养都不能终止。
故事中,宋某的儿子小宋以“父亲再婚就拒付生活费”为要挟想要阻止父亲的再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小宋每月都给父亲汇去大笔的生活费,反映出他是很孝顺父亲的,只是他没有更多地体谅到老年人也需要精神安慰。因此,宋某与儿子小宋应该好好地进行沟通,让小宋接受小玉。如若沟通不行,宋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