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张女士与丈夫王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0年8月,张女士怀孕,但不幸的是,2011年1月张女士丈夫在去外地出差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丈夫死后,其名下有房产两套,轿车一辆,存款50多万。在分割张女士丈夫的遗产时,其公公婆婆以张女士怀的孩子没有出生,胎儿没有法律地位为由,宣称儿子的遗产不能分割给未出生的胎儿。张女士很困惑,胎儿的法律地位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样,未出生的胎儿就不能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未出生的胎儿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胎儿是未来的公民,如果概不承认胎儿的权益,就会损害未来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虽然胎儿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更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法律毕竟以社会为基础,追求和谐是法律的目标,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着遗腹子这种特殊的现象,法律就应当在通例之外尽可能照顾到这些问题。因此,当一个人还未出生,处于“负数年龄”时,其就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综上所述,张女士腹中的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并非完全不具备法律地位。
所以,张女士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为自己腹中的胎儿争取其继承权,胎儿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