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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何种情况可以产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日期:2013-05-02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某是一位血友病患者,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如果患病男性与正常女性结婚,则所生男孩正常,所生女孩则为致病基因携带者,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徐某的妻子’怀孕后,他就一直很担心,如果怀的是女孩,那么孩子未来将要面临多么大的痛苦!于是,徐某打算让怀孕的妻子到医院做B超看看,要是儿子的话就继续妊娠,要是女儿的话就干脆让妻子打掉。那么,徐某的妻子能否合法申请到胎儿性别鉴定呢?

目前,个别地方部分群众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严重,他们在产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并且根据鉴定结果选择是否终止妊娠,以达到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的目的。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会造成人口性别失调,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就是国家明令禁止产前鉴定胎儿性别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徐某是一位血友病患者,他有可能将疾病遗传给自己的孩子。为了避免病儿出生,给家庭带来不幸,患有伴性遗传病的男性婚后想要生育,应进行遗传咨询,在医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因此,徐某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然后报当地计生部门批准,最后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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