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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

日期:2013-04-23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人之间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称为继承案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即依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在其死后由继承人按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继承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应丽绕着白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主要提供的证据资料有:

(l)提供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书。

(2)提供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财产清单、房屋产权证书、存款单、自行车执照、汽车购车发票等说明遗产的位置、数量、质量和特征的证据。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内容及数额的证据材料。

(3)提供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生育和收养子女状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基本情况。

(4)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尽扶养义务的证据材料。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包括经过公证的遗嘱)。对自书遗嘱,应提供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证据材料(包括鉴定证明)。对口头遗嘱,要提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名单。

(6)当事人如果放弃继承权利的,应提交其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如果认为当事人中有不应享有继承权的,也应提供其丧失继承权的证据材料。

(7)如果当事人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则应提供自己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8)如果当事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主张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提供医院开具的自己已怀有身孕的诊断证明。

(9)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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