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平在10年前成为了王某的养子,但是几年前却因为与王某的关系不和,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最近一段时间,平平的生母因病不幸去世了,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平平向自己的生父母家庭主张继承的权利,提出自己和养父母之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现在他也是生父母的子女,因此可以继承生母的遗产。
但是,平平还有一个哥哥叫小川,小川觉得平平很早就被收养了,和自己的父母早已经解除了亲子关系,其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纯属个人行为,因此无法接受平平的继承要求。平平非常想知道,难道自己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再是王某的养子女,自己和生父母的关系难道不可以自动恢复吗?难道自己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收养的孩子有时候与自己养父母的关系并不能融洽相处,收养关系则可能会中断或者解除。这个时候,就将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自动恢复。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又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为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弟弟平平是在未成年时解除了与王某的收养关系,那么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行恢复,则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如果平平是在成年后解除与王某的收养关系,并通过协商恢复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然而,没有通过协商恢复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继承遗产。作为哥哥的小川是否能独自继成父亲的遗产,要看弟弟平平是在几岁时与王某解除养子关系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并不是自动恢复的。这要看当事人解除关系时的年龄,还要当事人与生身父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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