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夫妇都在某中学任教,家庭生活还算宽裕,而且夫妇二人心地都很善良.经常会向希望小学捐款捐物,而且还时常帮助学校里困难的孩子。尽管陶某夫妇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是在一次旅游的途中,他们在路边好心地抱回来了一个弃婴。他们见到女婴的腿部已经有了先天残疾,对她更是怜惜、心疼,决定收养。可是正当他们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时,一位老师提醒说他们不符合收养条件,因为他们已经有了孩子,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那些没有小孩儿的父母才能收养孩子。那么,收养人到底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有孩子的家庭难道就不能申请收养孩子吗?
收养是一些无子女的家庭所选择的一种行为,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有孩子的家庭可能也会有希望收养子女的情况,有孩子的家庭收养子女一般来说会比无子女的家庭特殊,而且法律方面也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对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阐述,规定了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如下阐述:(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八条指出: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同时《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五条指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指出: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说明了收养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陶某夫妇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是由于他们收养的是残疾儿童而且还是弃婴,因此他们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收养,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以及上户手续。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