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圆出生在一个寒冷的冬天,因家庭困境,亲生父母秦某、王某决定将其送养,李某夫妇常年无子,便决定认养圆圆。他们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就把圆圆带回家。李某夫妇待圆圆像亲生女儿一样,给她买新衣服,送她上幼儿园,圆圆在李家很幸福。
后来秦某、王某这对夫妇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内心就有些反悔,经常到李某家附近转悠,后来,他们对李某夫妇说想要将圆圆领回去。李某夫妇开始觉得这两人有点让人受不了,这才刚刚办理送养没两年,他们就开始反悔了,毕竟圆圆在他们家生活了几年,有了感情。而且自己家人已经为圆圆付出了那么多抚养费、教育费,说领走就领走,收养人的权利又怎么能主张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也允许亲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不过血浓于水的感情很难断裂,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寻亲队伍也在扩大,送养人反悔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给收养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收养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所以收养子女法律关注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对于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法律也有一系列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为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同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孩子送养后,生父母如果反悔,养父母可以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不予解除收养关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对方如果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与此同时,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为孩子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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